旧时台湾少数民族的乡规与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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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台湾少数民族的乡规与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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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台湾少数民族的乡规与习惯法

台湾少数民族民风淳朴,其内部较少纷争、盗窃、侵占、杀掠之事,无成文之村社规约,但有不成文的规约和习惯法,其适用范围均在本村社之内。凡属以下行为者皆为犯罪:盗窃(包括掠夺、掠取公物)、侵占、奸淫、伤害杀人、毁谤侮辱、造谣、放火、毁约、通敌、犯上、违反禁忌。

虽然各部族、村社有所不同,但概括不外以上种种。这种种不成文的规约和习惯法,实际就是约束其居民的日常行为,不许超越正常的行为,去做侵犯他人和集体利益的事。如有犯罪,他们也以习惯法给予处分或惩罚。各部族、村社对犯罪者的处分或刑罚虽各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有以下种种:

(1)对盗窃者给以责其赔偿、罚酒或禁锢等处分,屡犯不改者则放逐。

(2)对侵占者一般给以责其赔偿、归还侵占的土地或物品等处分。

(3)对奸淫者予以认罚赎财、赔偿、禁锢殴辱等处罚。泰雅人对已婚者与他人通奸,发现二人睡在一起,即用藤条缚两人沉于溪中处死,或由族人枪杀。

(4)对伤害他人者予以赔偿、酒内谢罪等处分;如伤害致人死亡,受害人亲族有复仇的权利;对唆使杀人者则处以死刑。

(5)对毁谤侮辱他人者处以赔偿财物或向受害者谢罪等处分。

(6)对造谣者亦处以赔偿、罚酒、公开谢罪等处分。

(7)对放火者予以赔偿财物、土地等处分。曹人对故意放火焚烧他人田禾、房屋者,视为罪大恶极,经集体殴辱后放逐。

(8)对毁约者处罚以相当于损失的赎财,并令其以猪、酒向对方赎罪。

(9)对通敌者处罚,轻者放逐,重者处以死刑。

(10)对犯上者处以责打或放逐等处分。

(11)对违反禁忌者则给以斥责、罚酒、肉以赔罪等处分。

总的来讲,有的村社处罚偏重于赔偿、谢罪。如排湾族无论杀人、通奸、盗窃等.令犯罪者以财物赔偿,并持酒肉亲赴受害人家中谢罪。有的村社则采用重刑,如布农人对通敌者处以死刑;对杀人者,被害者亲属可以复仇;对犯奸淫罪或屡犯盗窃罪者,先棒打,再禁锢、放逐,或处削割耳轮的肉刑。

标题:旧时台湾少数民族的乡规与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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