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历史上为何颁布《自由大宪章》?
英王约翰统治时期,在对法国的战争和对教皇的斗争中均告失败。他的专横统治又引起英国贵族诸侯的强烈不满。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英王约翰签署《自由大宪章》,该文件用拉丁文写成,共63条款。大部分条款维护贵族和教士的权利,主要内容是保障选举教会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章征收领地继承租;未经“王国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取消国王干预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力;未经同级贵族的判决,国王不得任意逮捕或监禁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此外,少数条款确认城市已享有的权利、保护商业自由、统一度量衡等。国王如违背宪章,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
宪章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保障了教俗大封建主的政治、经济和司法大权。宪章中也有部分内容维护骑士和市民的权利。宪章至17世纪止,一直被用来作为资产阶级争取权利的法律依据,并且成为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宪法性文件之一。
英王约翰死后,亨利三世继位。他对罗马教皇唯命是从,采取亲法的政策,娶法王王后之妹为妻,擢用法国贵族为官,排斥英格兰本土贵族,支持教皇,不顾国内的饥荒,出兵西西里为自己的儿子争夺王权,引起了贵族的不满。1258年,贵族发动兵谏,迫使亨利三世签订《牛津条例》,并成立15人的常设会议和12人的委员会,所有措施须经他们同意。后来亨利三世拒绝承认《牛津条例》,引发了内战。1265年,贵族孟福尔率军击败了国王军队,召开了第一次由贵族、僧侣和市民代表参加的议会。这就是英国议会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