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庸调到两税法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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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到两税法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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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庸调到两税法是我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变革

唐实行的均田制是国家按标准分给农民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便于农民更好地负担国家的租赋徭役的一项土地制度,与其相配套的赋役制度就是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有:丁男每年向国家缴纳粟二石,叫作租;绢二丈,棉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可以每天折纳绢二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代替,叫作“输庸代役”,简称庸。

与前代相比,唐代租庸调制的最大变化是可以“输庸代役”。庸虽然最早出现于隋代,但当时规定要50岁以上的人才有这种资格,唐代取消了这一限制,保证了农民能有较多的时间用来进行生产,他们的自由程度也提高了。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而均田制规定的受田数同一等级的人是相同的,所以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就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如果均田制能顺利推行的话,租庸调制也算是个不错的制度,但随着均田制的破坏,一方面国家无田可授,另一方面土地兼并又日渐严重,租庸调制的实施也遇到了困难。因为,国家赋役是按丁户征收,有些人田虽然没有了,但赋役却还得照样承担,另一些有势力的人,兼并了别人的土地,也无人敢让他多出赋税。

这样一来,那些无地或少地的人承受不起沉重的负担,只好想方设法逃税漏税,或者逃往异地,或者投身到官宦之家和寺院门下。这样,国家实际上也就很难征收到足额的赋役。在这种情况下,唐政府为保证税收,便增设了不少税目。

一些地方官也根据实际情况,局部调整了赋役政策,开始规定不管主户(户籍在本地的)、客户(外地逃迁来的)都一律收税。公元780年(建中元年),唐德宗采用宰相杨炎的提议,实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户不分主户、客户,人也不管是丁(21 - 59岁)还是中(16 -20岁),都必须在现居住地建立户籍,按财产多少确定纳税等级。没有固定居住地的行商,一律在所在州县,缴纳资产的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的税收,同时废除所有杂税。两税法的两税包括两重含义:一是税收每年统一分夏秋两次征收;二是两税法课税的主要项目分为地税(田亩税)和户税(资产税)两类。地税按亩征收,最初大约是每亩缴纳米或麦五升至九升半。户税按户等高低缴纳,为征收户税,官府根据资产多少将民户分成上上到下下九等,税户等级的评定每三年举行一次。

由此可以看出,与租庸调制不同,两税法不是以人丁为征取赋役的标准,而是根据土地、财产情况来确定应该缴纳的税额。它的出现取消了民户纳税数量与男丁多少之间的必然联系,意味着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反映了唐朝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有了新的发展。两税法是中国传统社会税制的一个重要变革,即由战国以来通行的以征取人丁力役为主转变为以实物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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