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早在春秋时期,我国就有了以印章和印记作为凭信的监管机制。《礼记•月令》中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以行其罪,以究其情”的说法。东汉经学大师郑玄对此注释为“勒,刻也,刻工姓名于器,以察其信,知其不功致,功不当者,取美材而器不坚也”。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颁布、实施了手工业产品和建材、建筑等一系列规格、规范,明确了产品分等、分级规定,成立了官府的质量监督机构,并制定了对劣质产品的处罚办法。
为了明确制造及监制者的责任,秦在器物上不仅勒有工名,还勒有督造者和主造者的官吏名,以便追查质量责任事故。
秦朝颁布的《工律》规定:“如器同物者,共大小、长短、广亦必等。”这不仅是对器物规格尺寸的规定,也是衡量质量优劣的准绳。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秦律杂抄》也给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考评时产品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徒(工人)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
秦以后的历朝历代,在质量体系、质量法规和监督检验办法上,仍承袭秦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