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贡、称臣、捐输、捐纳、捐例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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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贡、称臣、捐输、捐纳、捐例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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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贡、称臣、捐输、捐纳、捐例的历史

纳贡与称臣早在上古时期既已出现。古代小国向大国称臣,作为大国的藩属国,每年进贡一些物品钱财表示臣服,即为纳贡。在商代,纳贡已是商朝奴隶主对外战争所需畜力和祭祀用牲的主要来源。

进入西周后,贡纳已经制度化。一方面,将贡纳列入财政预算,“专贡专用”;另一方面,按等级核定贡纳的轻重。即所谓“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

到了春秋时期,对私有土地按亩征税的“初税亩”制实行后,就有了“税”的征收方式。后来,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进一步发展,捐税的种类日益增多。

我国的北魏和唐代中期以前实行均田制,税收多以田亩征收,两税法实行后,则以人口和财产多寡征收,宋代也大致如此。

到了明代后期,实行了“一条鞭”新税法。它以州县为单位,把所有的田赋、劳役以及多种摊派的贡纳和杂役,统统折合成银两,归并成一个总数,然后按本州县田亩分摊,向土地所有者征收。

清初,继续沿用“一条鞭”法。1713年,清政府下令,依照康熙五十年各地所报人丁数字,作为丁银的固定税额,后来又演化为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丁银和田赋都按田亩征收。这种“地丁合一”是我国古代封建赋税制度的最后形式。

清中叶以前,遇有国家庆典、筹集军饷、皇帝巡幸、工程建设等浩繁开支,准许巨商富民捐款报效,曾举办临时性捐输。其后,捐输定为常例,在国家正项财政收入中,列有捐输名目。清末,《辛丑条约》签订后,为筹措庚子赔款,在四川等地所征的田赋附加税,亦称捐输。

捐纳是封建社会政府实行的捐官制度。以捐纳一定数额的银两获得授予的官衔(虚衔或实职)。这种制度始于秦始皇时期,以后历代封建政权多沿袭。

捐例是亦称“事例”。封建政府所订捐官章程,分暂时事例和现行常例两种。

清顺治时招民授职,捐银约七八千两,亦有至万金者,但仍行考试,文理通顺者为知县,不通者改授守备。这就是捐例的开始。康雍时期,只捐虚衔,不能做实官。清代后期,将捐款列为正项财政收入,虚衔之外可以捐实官。捐什么官,要多少银子,皆明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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