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赋税是古代田赋与其他税收(如人口税、财产税、田地税、工商税等)的合称,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赋”、“税”最初各有所指,在秦汉时,“赋”指人头税(人头税在汉代分口赋和算赋两种,口赋面向未成年人征收,每人每年交二十钱;算赋面向成年人征收,缴纳一百二十钱。商贾和奴婢加倍征收),“税”指土地税(在汉代为二十税一,即征收产量的二十分之一)。《汉书•食货志》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随着私有经济的不断发展,赋、税才逐渐混合。
中国最初的赋税是统治者向百姓征取土产、劳役和其他实物。据《孟子•滕文公上》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贡、助(服劳役于公田)、彻(缴纳地产实物)都是指田税制度,赵岐注:“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耕七十亩者,以七亩助公家;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税率为十分之一,即什一税。
春秋战国以后,私有经济不断发展,土地走向私有,“初税亩”、“初阻禾”等新税法开始实行,如《左氏传》载,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初税亩”(即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征税)。秦汉时,收取人头税、土地税,汉武帝时还向商贾征收财产税:财产、马车、船只都要抽税,每价值二缗(每缗为一千钱)的财产抽一算(一百二十钱);马车每乘抽一算;船只五丈以上者抽一算。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随着占田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加上战乱,人头税不便收取,于是改行租调制。即交纳田租和户税(一般交纳帛、麻、绵等)。到了唐代,租调制进一步发展成为以丁定赋的租庸调制,丁指成年男子,庸指力役。具体为,成年男子给田一顷,每人年纳粟二石为租;纳绢二丈,纳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为调;服役二十天或以纳绢代役为庸。其基本含义被概括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唐代中叶后,随着土地兼并之风的盛行,田地被大量集中在个人手中,农民流离失所,财政十分困顿。宰相杨炎提出了两税法,其纳税以土地和财产为主体,每年夏、秋两季交纳。在新的税法中,住户不论人丁,皆以资产确定纳税高低。由于土地私有化加剧,很多农户没了土地,这样的税收模式显然更为合理。
两税法亦因此成了后世效法的蓝本。如明朝推行了一条鞭法(税役合一),清朝实行的地丁合一、摊丁入亩,都是按田地计税,以财产的多寡来确定税额。辛亥革命后,税收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概称或其他征课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