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苗族社会的“血族复仇”
复仇是人类早期社会中带有浓郁血腥味的活动,复仇的根源是多种多样的。贵州境内有些地方的苗族,如剑河的苗族,要是其他姓的男子用武力强迫与族内妇女发生性关系,则本族将实行极为严厉的报复。
1946年就发生过一桩此类事件,乌拢村的房宝生(汉族)用武力强奸了翁座一苗族妇女,该妇女家族闻知其事,群情激愤,聚集前往乌拢村与房姓交涉。
房姓自知礼亏,迫于压力,最后用80斤重的石头缚于房宝生背上,投之入水,由五人各持叉杆将其沉入水底,气绝之后又将其捞上以火焚尸。在少数民族的历史上,由此引起的血族复仇事例很多,但大多数情形是两败俱伤。
由于血族复仇是旧时社会中重要的内容,因此,许多氏族、村落的“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大都有行使“血族复仇”的职能并在具体事项上作了许多规定。
剑河的苗族残存着“舅权”的特权,其中之一就是在遇到纠纷起,“舅公”有权代表血族进行“血族复仇”。
过去的苗族社会具有明显的父系氏族社会的特征,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头人,他在行使职权时的重要一项,就是处理家族内部和家族之间矛盾冲突中,有权决定血族复仇。
在本族女子受到外族人的欺侮,尤其是受到性侵犯时,同家族的所有男子都有义务为她报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