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商品经济发展与货币流通管理制度
明朝统一全国后,用铜钱作为市场中的主流货币。并于洪武元年(1368年)在京师设立了宝源局,各省又分别设宝泉局,掌管铸钱事宜。明朝例律规定“设立宝源等局,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并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京师中的宝源局铸“洪武通宝”钱样,颁行全国。后来户部增设的宝泉局,专门管铸钱,被称之为“钱法堂”,并且在每个宝泉局中设置一个督理钱法侍郎官。
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六月,明朝正式统一币制,小钱分为五等:“小钱重一钱,折二重二钱,当三重三钱,当五重五钱,当十重一两。”并且,都是用生铜制造,“每生铜一斤铸小钱一百六十,折二钱八十,当三钱五十四,当五钱三十二,当十钱一十六”。永乐九年和宣德九年又分铸有“永乐通宝”和“宣德通宝”,并且与历代钱币并行于市。同时,严禁私铸货币,如“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民间的“废铜”一律缴售官府,再由政府控制或使用。
随着城市工商业的发展,市场需要大量的货币流通,对于纸币的立法首次出现在明的律典中。洪武七年,设立宝钞提举司,管辖钞纸、印钞二局和宝钞、行用二库,专门负责印制宝钞。洪武八年,实行推广大明宝钞。十三年时,废除中书省,铸币权归属户部所有。钞是用贯为单位,与铜钱具有同等的价值,“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
《大明律•户律》中规定,“凡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时,宝钞与铜钱“相兼并使”,相互等价,税收部门必须“收受”,否则“违者杖一百”。
对于民间伪造“宝钞”的行为,“不分首及从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给赏银二百五十两。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改描,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宝钞在市场上流通的时候,可以在背面写上自己的名称,用来证明这是自己的,并且严禁伪钞,如果有擅自违者,罚没。
政府为了保证宝钞的正常流通,明政府特地在推行宝钞的同时还下令“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罪,告发者以其物给赏;若有以金银易钞者听”。与此同时,政府激励百姓用钞,“凡商税课,钱钞兼收,钱十之三,钞十之七,一百文以下则止用铜钱”。到了永乐、宣德年间,政府重申严禁金银交易的令书,明确规定,关于税收一律用钞缴纳。
明政府还针对宝钞易污损破坏等缺点,“令所在置行用库,诸军民商贾以昏钞纳库易新钞,量收工墨值”,分别设立广源库与广惠库专门负责宝钞地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