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金融与货币流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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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金融与货币流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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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金融与货币流通制度

清朝初期,政府仿照明朝的经济制度,在京师设立宝源局、宝泉局,同时分属工部和户部,铸“顺治通宝”,流通于全国。每个“通宝”都是由七成红铜,三成白铅铸成;一千文钱称之为一串,二千串为一卯,其中的每文钱净重一钱,后来又增为一钱二分五厘,一直沿用至清末。

清朝法律中严禁私人铸钱,其中规定:“私自铸钱,为首者和工匠斩,财产没收;伙同者、知情者、买者、使用者,以及甲长和知情的地方官等分别处刑,告奸者赏银五十两;其知情而分利的同居父兄、伯叔、弟等,减罪一等处罚,杖一百,流三千里。”

清朝也使用纸币。历经两百九十多年的清廷前后共发行过三次纸币。顺治八年,按照明朝的制度,印刷钞贯,用制钱作为计算的单位,但是,这种钞贯实行还不到十年就被废止。咸丰年间,大清宝钞和银票,也仅仅通行了八九年。光绪年间设立了中国通商银行,同时发行银两、银元两种纸币,但是这已经属于新式的钞票,与古代的钞不尽相同,自此,古代的“钞”也就至此告终了。

清代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金融业也获得很大发展。清朝前期的金融业中主要有典当、钱庄、银号以及账局、票号等种类。当铺是明朝流传下来的一种金融组织,主要以抵押借贷为主。账局是雍乾年间在北方城市如北京、张家口等地所设立的一种针对工商业者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金融组织,其经营者大部分是山西商贾。票号是源于清朝的一种专门从事汇兑业务的金融机构。

清代对金融业的管理较前代严格,《大清律例》中有这样的规定:“京城银铺,无论新开旧设,均令五家联名互保,报明该地方官存案。如有将兑换现银票存该铺钱文侵蚀,并因有人寄存银两,或记借放人银两,积聚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者,立将铺户拘拿押追;勒限两个月,能将侵蚀藏匿银钱,全数开发完竣者,免罪释放。”

清朝时,民间的钱不是很丰足,在严重缺钱的地方,钱的使用价格涨幅较大,而一些中间人,挑动钱价上涨,“散居各处,早晚时价,难归划一,向无专员约束,或与钱铺通同勒索”。针对这一问题,清廷采用“钱市经纪,宜归并一处,官为稽查,以杜抬价。各铺户有高抬钱价者,责成经纪,严谕平减,不许垄断;令经纪等,聚集一处,每日上市,招集买卖铺户商人,遵照官定市价,公平交易,以杜私买私卖之弊”等政策。

清朝的货币法制相对前面朝代来说,更加完备具体,相对来说,清朝当时的货币政策,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并且在维持币值的稳定上也起了一定作用;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完善,从另一角度说,也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自由发展,限制了金融市场地进一步发育完善,而最终没有走上近代化之路。

标题:清朝的金融与货币流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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