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兵役制
我国的兵役制由来已久。商、周时曾规定,每个部落成员在战争期间都有当兵打仗的义务。军队的核心由贵族子弟担任。基本力量则由平民组成(甲士)。战国时期,我国就实行了应招(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的常备兵制度。
秦汉之际便出现仝囡规模的征兵制,规定不论贵贱,男子20岁就要在官府登记,从23岁起正式服役。直到56岁止。适龄者除每年农闲受训外,每人一生要服两次兵役。每次为期一年。
三国时,实行了“世兵制”。“世兵”就是父子世代为兵。这种兵家户籍不属郡县,而由军符管理。
南北朝后期,西魏的字文泰广泛招募各地汉族豪强地主从军,通过他们的从属关系,带来了大量私人武装。根据他们所带军队的众寡,授于各种不同的爵位
唐代又有变化,唐初规定,应征充当府兵的人,平日务农,农闲训练,出征时,自备兵器、口粮。唐代中期,府兵制破坏,为了补充兵源,就采取了招募的办法。招募的军队分为“长从宿卫”和“边防健儿”。
宋朝结束了延续几百年的府兵制,实行了募兵制。元朝实行部落兵制,各部的15—70岁的男子,须下马牧畜,上马作战。即兵农合一。明代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兵,平时驻防或屯田,战时出征。清朝实行的是军政合一的“旗兵制”,用八种色旗作标志,又称为“八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