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
我国古代官吏的俸禄主要有土地、实物、钱币等几种形式,各个时期,各个朝代,俸禄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均有所不同。下面分四个时期,对我国古代官吏俸禄制度作一个大体介绍。
商周时期,因官职同爵位相一致,并且世代相袭,所谓俸禄,实际即是封地内的经济收入除去应该上缴给商玉和周王的部分,因此,商周时期的俸禄是以土地的形式体现的,也就是说,封地的大小即是商周时期各级官吏的俸禄标准。
秦朝俸禄是发给米谷,以石计算。如郡守至一千石,县长三百石至五百石。
西汉时官吏的俸禄制度开始正规化。按照官吏不同的级别,规定给予不同的俸禄谷米。所谓万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等俸禄等级,是指全年所得俸禄的总数。实际支付是按月计算。如万石级月谷350斛,中二千石级月谷180斛,真二千石月谷150斛,二千石级月谷为120斛,六百石级月谷为70斛,如此等等,各级官吏享受的俸禄规定十分详备。东汉初年,又规定凡官吏俸禄,一半给钱币,一半结实物。如中千石级月俸给钱9000文,米72斛;二千石级月棒给钱6000文,米36斛。
隋代俸禄又恢复以粟计算,一般是一年分存、秋两次发给。俸禄的级别更加正规,正一品为900石,从一品至正四品之间,每一级相差100石,从四品至正六品之间,每一级相差50石,从六品至从入品之间,每一级相差10石。
唐初基本上继承隋制,只有小的差异。一是在京外任职的官吏俸禄比京官降一级,二是在主要俸禄之外,朝廷还根据官吏的不同品级给予俸食、雇佣警卫及庶仆人员等钱,统称为俸料钱。
唐代中期,俸料钱在官吏全部俸禄中所占的比重已超过一半以上,同时,由于货币在税收结构中成分的增加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唐代官吏的俸禄制度开始由实物制完全向货币制转化。至唐玄宗时,正式改革俸禄制,将百官各种俸禄统一起来,都以料钱的形式,根据级别随月付给,并统一规定了官吏俸禄的等级和形式。唐代的棒禄制,可以说是后来工资制的初始形态。
唐代以后,虽然有时候仍出现将实物乃至土地作为俸禄的现象,但就棒禄的主体而言,基本上实行的是以货币为主的俸禄制度了。
宋代俸禄制度呈畸形发展,官吏俸禄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宋代的官吏待遇,正俸之外,还有服赐(服装贸)、职钱(办公费)、禄粟(膳食费)、公用钱、厨食钱、菜场钱、薪炭钱、马匹各食乃至仆人的衣食等等。对于高官来说,俸禄尤其优厚。如宰相和枢密史,他们的正俸是每月钱30万,服赐是春冬各给续20匹、绢30匹、绵百两,禄粟每月100石,年炭1600斤,盐7石,有随从70人,衣粮均由国家供给,并另给职田几十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