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清官制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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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清官制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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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清官制的主要特点

明清时期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发展到极端。明初对中央官制作了较大调整。首先改秦汉以来的宰相制为咨询顾问并办理日常公务的内阁制;监察方面改汉以来的御史台为都察院;军事上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

明清时代,曾大力提高六部地位,直接向皇帝负责,建立庞大的宦官机构及其控制下的厂卫特务组织。其中尤以废宰相设内阁为政府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内阁由翰林院学士组成,分首辅、次辅和群辅。其职责主要为代拟诏书,批答奏折。永乐以后,内阁学士渐参与政事,不仅咨询顾问,且掌实权。内阁远由明初的皇帝顾问秘书,变为全国行政中枢。

清代,由满洲贵族建立的清王朝,初由八旗旗主和议政王大臣会议共同议政。雍正年间,西北用兵频繁,为及时商议军务,设军需房,后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始为临时机构,后不仅取代议政王大臣会议,且权力扩大,成为由皇帝直接控制下处理全国军政事务的中枢辅政部门。而六部职权缩小,已不是行政管理中枢,不能对下直接发布政令。

清代寺监权存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五监仅存国子监,其余四监先后并归工部。

在地方上,明代地方行政基本上是省、府、县三级。省的长官为左、右布政使,府的长官为知府,县的长官为知县。后又稍有变化,省一级的最高长官为总督或巡抚。

清承明制,总督管辖一至三省,综理军民。巡抚主管一省军政刑狱,又称抚台。乾隆时期,又专设分守、分巡道,多兼兵各衔,管辖府、州,成为省以下府、州以上的行政长官,别称道台。府、县一组长官则同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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