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的亚血族婚与对偶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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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亚血族婚与对偶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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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社会的亚血族婚与对偶婚

在漫长的原始社会生活中,人们逐渐悟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的道理,并有血族婚将会使“六世亲属绝”的说法。这些都是古人从排斥血族婚所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

从现代遗传学上看,父母、同胞兄妹叫做一级亲属;叔伯姑舅等属二级亲属。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婚配,将会使一些遗传性疾病的发病率相应增高这是因为上代将遗传特性传给后代,遗传特性中包括着遗传性疾病,它是通过父亲和母亲生繁细胞中的染色体进行传递的。所以直系血亲或旁系血亲的婚配,就会导致痴呆先天性耳聋、哑巴等遗传性疾病,发病率比非直系或旁系血亲所婚配的后代也高得多,并且生下孩子死亡率也比一般的婚配高三倍。晋国司空季子说:“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国语•晋话四》可见,古人对同姓婚配是忌讳的。

亚血族婚则不同于血族婚。它是不同氏族的兄弟或姊妹互相配偶,而排斥同氏族同辈男女的互相占有。

据古书记载,古代黄河流域分布着不少的部落。在陕西一带有姬姓黄帝部落和姜姓炎帝部落,他们之间世代通婚。这种异姓通婚就是亚血族婚的历史内容。

对偶婚是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的缩小,是异姓同辈男女一对一对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

这两种婚配形式,大约发生于公元前五千年的新石器时代的中后期。当时仍属于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因此亚血族婚和对偶婚都要求男子从女方居住双方死后,要埋在各自所属氏族的公共基地上,不许双方同坑合葬。所生子女因属于女方氏族,死后可以与母亲同葬,不能和父亲合葬。在亚血族婚时代女性是社会的中心,“先妣”被视为本族生命的缔造者。传说中的女娲、姜嫄都是神媒,“为妇女正姓氏,联婚姻,通行媒”,受到后人的祀典。

对偶婚制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一直保留到近代。云南守蒗县永灵地区纳西族的阿柱婚就是异姓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时期内实行同居的伴稆。他们彼此不称夫妻,而称阿柱。这种婚配容易结合,也容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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