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保险会调整吗? 11月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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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保险会调整吗? 11月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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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苏州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1月月度结算时将按新基数结算,并对1至10月的缴费基数开展差额补收。

苏州社保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本月起提高,本月15日后,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即可至本人社会化发放银行。

11月1日取消五险一金是真的吗

11月1日取消五险一金不是真的。国家没有作出11月取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五险一金”的政策。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前三种由单位和个人共同交纳,后两种仅由单位交纳。一金是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交纳,交纳比例由单位在5%—12%之间选择。

新修订《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于11月1日施行

新修订的《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将于11月1日施行

近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津政令2023年第14号)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深入贯彻修正后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以人民为中心”、“放管服”、“一制三化”等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手段。本次修订工作在原政府令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制度改革创新,将实践经验政策化,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体系,提升规范管理服务能力,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依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和我市国家机关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实际,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纳入政府令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对照天津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对市各有关部门名称及工伤保险职责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三是细化了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人社部有关规定,增加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确定、职工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伤保险责任、工伤预防费提取及管理使用等内容,调整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职责下放给用人单位。四是完善了程序和实体规定。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要求,对工伤保险登记、工伤申请受理和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受理的程序进行了优化和细化,进一步简化了办事程序,明确了工作时限和责任。五是明确了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中的相关问题。对上位规定不具体、社会存在模糊认识、工作实践中形成共识的四种具体情形的工伤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增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比例按每不足1年递减20%进行设定的条款。

《若干规定》实施后,我市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得到进一步巩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下一步,市人社局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政策宣传培训,确保《若干规定》落实落地;推进工作统筹,深入调研论证,细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浮动费率、工伤预防、待遇支付等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不断提高工伤保险法治建设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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